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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遗嘱、欠条为何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发布时间:2020-03-11 08:50:22浏览次数: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因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给审判增加了一定难度。

 

病后笔迹与正常状态下的笔迹可否比对?

  王女士起诉丈夫张先生之子小张,要求确认王女士对共同居住的房产拥有70%份额,并对已故丈夫的抚恤金依法分割。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为二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1999年单位售房,因王女士为高级职称,故在购房时多给了5%的优惠。2009年王女士因年事已高,身体留有中风后遗症,为不拖累家人便自己住进了老年公寓。2016年张先生去世,小张却未告知王女士,王女士还是在小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时才知道。

 

  诉讼中,小张拿出了父亲生前立的遗嘱。遗嘱中写到,张先生要将自己全部存款留给儿子小张,且自己所占房屋所有份额都由小张继承。遗嘱所书写内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书,落款处为张先生签字。

 

  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当时已身患重病,字体发生较大的变化,故对落款处笔迹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王女士便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作为样本,包括(1)2000年人事档案中张先生的签字,(2)1994年张先生书写的信件,(3)1990年张先生日记中书写的字迹。委托鉴定机构后,并未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最终以鉴定机构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法官提示:本案笔迹鉴定中,王女士提供的样本多为张先生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张先生患病,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

 
 

 

 
 

当庭书写的笔迹,也无法得出鉴定结论?

 

  李先生于2008年借给周先生1万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为最后还款日,并书写了欠条。但周先生并未按期还款,并且对借钱一事矢口否认。庭审中,李先生拿出了带有周先生签名的欠条,但周先生称欠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非其所写。原告提出笔迹鉴定。以欠条借款人处签名为检材,样本为周先生当庭书写的签名两张。进入鉴定程序后,鉴定机构经过对材料的审查,最终因样本不充分退案。

 

 

法官提示: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三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的反应被鉴定人书写习惯。

 

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是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本案中提供的样本均为当庭书写的案后样本,虽数量较多,但作为比对样本的价值不高,且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自己日常书写习惯的可能,鉴定机构无法根据此类样本得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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