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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19 18:39:26浏览次数:

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5年以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明确了司法鉴定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实践证明,如果我们严格遵守了这些法律、法规,遵守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了科学,鉴定人就一定能在司法鉴定中常胜不败,鉴定机构一定能做大做强。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我们一起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一、受理鉴定业务时一定要把好委托关

  受理鉴定业务是司法鉴定的第一关。作为鉴定机构负责人,要规范标准,严格管理;作为具体受检的工作人员,要规范程序,细致周密。否则是非不断,后患无穷。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明确规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如果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希望确定由某个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也必须通过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

  (二)接受委托鉴定时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五类材料  

  1.鉴定委托书

  2.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4.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检材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不同的鉴定类别有不同的鉴定材料。以物证类文书鉴定为例,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检材必须审查以下内容。

  (1)审核检材是否为原件。如果检材不是原物、原件,一定要审核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审核检材的数量与送检委托书是否相符。要认真仔细地核对检材的数量,让委托人指明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和部位。

  (3)审核检材是否具备检验条件。查看检材在收集、保管、运送、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改变。

  5.查验被鉴定人的样本材料

  样本材料是指用来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的材料。样本材料的特点是数量多、种类杂,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在查验样本材料时,要分门别类、仔细清点。

  (1)分清样本材料的性质。以文书检验中样本材料为例,可将样本材料分为四种。自然样本、实验样本、案前样本、案后样本。

  自然样本:指人们在社会活动、经济交往中不受外界的干扰和约束,在随机的环境和条件下采用通常的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条件制作形成的样本。自然样本根据其与案件的关系,可分为案前自然样本和案后自然样本;根据其与检材的关系,可分为同期样本和历时样本。

  实验样本:又称模拟样本。指根据检材的内容、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条件和形成过程,采用与检材相同或相似的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条件和形成过程专门制作的与检材的形成环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样本。

  案前样本:指案件发生或争议之前形成的样本,案前样本通常为自然样本。

  案后样本:指案件发生或争议之后形成的样本,案后样本包括案后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

  同期样本:指与检材标称的日期相同或相近的自然样本。

  历时样本:指不同时间制作的、有一定时间跨度的自然样本。历时样本的时间跨度一般要求包含检材标注的日期,并尽量涵盖检材称注的日期至争议日期这一段时间范围。

  (2)审核样本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审核笔迹样本的数量时要注意:样本有多少册、份、张、页;样本是否原件或复制件或复写件,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样本的来源、书写人是否确定等。审核笔迹样本的质量时要注意:样本的书写速度、字体、文件体裁、书写工具等尽可能与检材相似。

  (三)决定是否接受鉴定委托

  当我们审查完了送检委托书、检材、样本之后,必须决定是否接受鉴定委托。

  1.可以接受鉴定委托的情形

  (1)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2)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

  (3)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

  2.推迟或暂缓受理鉴定委托的情形

  (1)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但委托人能够补充完成、齐全的。

  (2)因某些原因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不能接受鉴定委托的情形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7)不符合《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五)受理鉴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持鉴定材料原貌

  要保持鉴定材料的原始状态,注意保护检材样本上可能留下的其他痕迹和微量附着物,禁止在鉴定材料上增加物质和痕迹。

  2.安全保存鉴定材料

  对送检的鉴定材料,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防止遗失、损坏、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对鉴定材料进行惟一性标识,防止被混淆或调换。

  3.提取鉴定材料要合法有效

  《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提取物证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按法定程序进行。提取的鉴定材料应制作书面清单,并由提取人、在场见证人、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同时详细写明被提取文件的来源、名称、数量和编号。

  二、严格把好检材样本关

  鉴定人员要想成功的进行鉴定,除了必须严格遵守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外,还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三大问题。

  (一)了解和分析案情

  鉴定人员千万不能接到案子就开始鉴定,一定要了解案情,分析案情。以文书鉴定为例,鉴定前要了解以下情况。

  1.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其它相关情况,特别是涉案当事人的情况、相互关系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占有或有可能获取对方的材料等。

  2.询问文件、材料的制作、发现、提取、保存等详细过程,对于文书等案件,特别要确认检材签名是否当面所签,有关当事人是否亲眼所见。

  3.了解当事人中谁、为什么要提出鉴定,对文件中怀疑的内容是否明确,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怀疑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情况、利害关系等。

  4.询问是否首次鉴定,如不是首次鉴定的,应了解历次鉴定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有关当事人对历次鉴定结论的态度,提出重新鉴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可信。

  5.注意了解和发现是否有与文件内容相关的其它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存在。

  6.认真分析检材签名与文件其它要素及案件系统要素间的相互关系。

  (二)准确分析检材的形成方式

  分析检材是司法鉴定中至关重要一个环节。检材分析是否准确,直接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对错。

  1.分析检材时除了目检外,一定要借助现代化仪器设备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反复研究。

  2.对一些难以确定的特征,可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通过模拟试验进行分析判断。

  3.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除了本机构鉴定员集体讨论外,还可向其它鉴定机构相关专业的鉴定员进行咨询、会检。

  (三)鉴别样本材料的真实可靠性

  在司法鉴定中,检材的形成千奇百怪,样本的形成错综复杂。以文书检验为例,真实可靠的样本材料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委托人当场提取的或经过侦查、质证等合法程序确认的样本材料。

  2.鉴定人当场提取的实验样本材料。

  3.经过核实、分析、比较、鉴定,确定无误的样本材料。

  三、鉴定结论时一定要把好种类关

  从理论上讲,鉴定意见应当是确定性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确实因检材和样本数量、质量等客观原因的限制不能做出确定性意见,但司法实践需要,鉴定人可根据检材和样本的客观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鉴定内容作出推断性意见。以文书鉴定为例,有三个不同等级的鉴定意见,它们的种类及判断依据如下。

  (一)确定性意见

  1.肯定同一。该鉴定意见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认定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的。”

  2.否定同一。该鉴定意见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否定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

  (二)非确定性意见

  1.极可能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最高的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人所写。”

  2.极可能非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高的意见,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3.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较高的意见,仅次于“极可能同一”,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是某人所写。”

  4.很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较高的意见,仅次于“极可能非同一”,通常表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5.可能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最低的意见,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很可能同一”,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是某人书写。”或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某人书写的可能。”

  6.可能非同一。这种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低的意见,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很可能非同一 ”,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怀疑。通常表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 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该种意见不能表述为“不能认定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该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歧义,把该种意见误解为“倾向否定”结论,甚至混同于“否定同一”结论。

  (三)无法作出鉴定意见

  无法作出鉴定意见,通常表述为“无法评断检材字迹…….是否某人书写。”不能表述为“无法评断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某人所写。”以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导致歧义。

  鉴定文书的制作,鉴定意见的表述,一定要符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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