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意见在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在原审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部分法官仅审查借条或金融借款合同上有被告签名,未要求原告补强该签名系被告本人所签的证据,而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或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自行委托鉴定且意见结论为系争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并以此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此类鉴定意见的审查步骤如下:
(1)询问被申请人是否认可鉴定意见,如果被申请人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则可直接采纳鉴定意见的结论。
(2)如果被申请人不认可鉴定意见,法院需审查原审审理中是否有对笔迹进行鉴定,如已鉴定则原则上对申请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如原审未鉴定,则法院需审查原审中未能进行鉴定是否因客观原因所致,自行委托鉴定的具体过程,所用检材来源是否为原审卷宗,比对样本的数量及样本形成的时间,鉴定意见的肯定性程度,且可要求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补强证明签名系申请人本人所签。
(3)综合上述情况判断鉴定意见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是否可以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中相关签名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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