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土地租给张某公司使用,后发现张某用于制假售假,张某不承认签署过《租赁合同》,经公安委托笔迹鉴定,证实《租赁合同》是张某用左手签署的。
李某在离镇不远的地方有一块空地,计划租出去增加收入帮补家用。没多久,张某就找到李某表示要租用空地作为仓库,用于存放货物,出的价钱比市场价要高一些。
张某和李某约定了签署租赁合同的时间,陪同张某过来的陈某向李某出具了公司执照复印件,李某看到有资质便觉得自己赚到了。张某在签署租赁合同时,表示自己前几天不小心弄伤了手,问能否用左手签名。李某确实看见张某的右手缠着纱布,便同意了。
过了一段时间,李某被通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经警官介绍,李某这时才知道自己把空地租给该公司用于制假售假。李某把当时签合同的情况向警官讲述了一遍,可是这时,张某一口咬定租赁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陈某系张某的司机,出于利益关系,并不承认这一事实。
警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笔迹进行鉴定。前后三次提取样本:第一次,提供的样本均为右手书写的签名,与租赁合同上的签名出入太大,不具备比对条件;第二次,鉴定机构要求重新提取样本,重点在左手书写的签名,张某极度不配合左手书写签名字迹;第三次,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成功提取到大量张某的左手签名笔迹。
通过笔迹鉴定,认定租赁合同上的张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的笔迹。
明鉴温馨提醒:在签署文件时,如果对方不用利手书写,建议拒绝签署文件。当用不利手书写,遇到对方不承认所签署的文件时,要收集对方不利手写书的样本会非常困难,很有可能因样本达不到受理条件,导致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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